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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组织开展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验收评价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 2024-09-09 17:38:55   浏览:78次  字号: [大] [中] [小]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组织开展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验收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实施方案》(深环〔2021〕21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我市于2021年起分别选定大梅沙社区等三批共88个项目作为我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为总结梳理创建成效和经验做法,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市生态环境局拟对符合条件的各试点项目开展验收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按时依照项目创建方案创建并在完成创建后运营满一年的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 

  二、评价方法 

  验收评价采用自评价和专家打分相结合的方法。拟申请验收评价的试点项目先行对自身建设情况开展自评价,提交验收申请表、验收自评价报告和其它相关材料。在此基础上,市生态环境局将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赴现场核查、组织召开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专家验收评价会,由专家结合自评价、现场核查情况和会议沟通情况等对试点项目进行评分。

  评分工作将对照《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验收评分表(试行)》(详见附件3)并结合各试点项目创建方案,进行评价打分。

  三、评价结果及运用 

  评价结果共分为三个等级,优秀(85分及以上)、通过(60-85分,含60分)和未通过(60分以下)。

  评价结果为通过及以上的,授予“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称号;评价结果未通过的,原则上可保留试点资格并优化建设一年,于次年申请参与验收。如仍未通过,则取消试点资格并退出试点项目创建工作。 

  四、工作安排 

  (一)试点项目自评 

  各试点项目需填写验收申请表(附件1),编写验收自评价报告(大纲详见附件2),并附相关书面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由第三方出具的试点项目碳核查报告、项目建设相关协议合同、活动照片等)。 

  相关材料请于2024年10月31日前提交至项目所在区生态环境部门,纸质版一式叁份,电子版发至qihouchu@meeb.sz.gov.cn。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于验收申请接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形成初审意见,并在初审通过的试点项目验收申请表上填写初审意见且加盖单位公章后汇总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

  (二)现场核查阶段

  市生态环境局在接收并核实试点项目验收评价申请相关材料无误后,将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提请验收的试点项目进行实地走访,现场核查各试点项目建设情况和成果。 

  (三)综合评价验收阶段

  市生态环境局将召开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专家验收评价会,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提请验收的试点项目逐一进行评价。专家根据指标体系评分标准、试点项目的创建方案和提交的自评报告、会议沟通情况,对各试点项目进行现场打分,并提交专家评价意见。验收评价会议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总结交流阶段

  市生态环境局将组织召开年度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总结交流会,反馈验收评价结果,并通过授予称号、经验交流等方式总结试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加以示范推广。 

  五、注意事项

  2024年度的验收评价工作具体时间安排应参照本通知中时间要求。之后年度的验收评价工作流程参照本通知内容,具体时间安排则以当年度具体通知为准。

  附件:1.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验收申请表

              2.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验收自评价报告大纲

              3.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验收评分表(试行)

  联系人:吴言、陈亮

  电话:0755-23911771、0755-23911923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土地房产交易大厦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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