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碳足迹试点的通知
鲁环发〔2024〕11号
各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202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生态环境部等15部委《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现开展碳足迹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思路
立足山东实际,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按照“统筹谋划、急用先行”原则,紧密结合我省产业特色、地区优势,选择工作基础好、产业集中度高、产品优势明显、降碳潜力大的城市、行业、企业开展碳足迹核算,推进省级碳足迹因子数据库和碳足迹标识体系建设,通过碳足迹数据分析,找准产品生产高碳排放环节,为企业降碳提供支撑,探索碳足迹应用场景,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带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二、试点内容
开展碳足迹核算试点,建设省级碳足迹因子数据库,开展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和数据质量计量支撑试点,探索开展碳足迹场景应用、分级管理、信息披露和贸易绿色化水平统计监测等工作。
(一)城市碳足迹试点。青岛、烟台、聊城市根据产业结构特点和自身发展情况,开展碳足迹管理体系试点建设。青岛市依托气候投融资试点,从绿色金融、标识认证、分级管理等方面开展探索。烟台市依托重点出口企业,开展行业、企业碳足迹核算、分析及应用。聊城市聚焦优势产业,结合国家碳计量中心(山东),加快碳足迹计量能力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市自行开展试点探索。
(二)产品碳足迹试点。结合我省重点出口行业和优势产业,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有条件的市可根据自身实际,选取具有代表性企业,开展优势产品碳足迹核算。鼓励企业探索开展特色产品碳足迹核算试点。
(三)行业碳足迹试点。选取钢铁、轮胎、纺织行业,依托行业协会、研究机构开展碳足迹数据研究,编制碳足迹核算报告,形成我省重点行业碳足迹因子。
(四)建设省级碳足迹因子数据库。建设省级碳足迹因子数据库,指导研究机构、行业协会、企业报送产品碳足迹因子,与国家数据库形成衔接和补充。鼓励各类主体应用山东省产品碳足迹公共服务平台,自愿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
(五)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结合我省重点行业绿色低碳发展和外贸出口需求,推进碳足迹标识认证体系建设,推动有关认证机构和行业组织分行业制定认证实施规则,引导产业链头部企业开展认证,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加强碳足迹管理。
(六)产品碳足迹数据质量计量支撑保障体系试点。开展关键碳排放监测数据质量提升、计量测试和评价技术研究;加快碳排放量直测等关键计量技术研究与应用;编制重点行业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检定和校准等技术规范;提升碳计量服务能力和水平。
(七)应用场景试点探索。探索产品碳足迹相关要求纳入政府采购需求标准,鼓励公共采购、公众消费、绿色出行和碳普惠场景中优先采购和使用碳足迹较低产品,有序推进产品碳标识在消费品领域的推广应用,引导商场和电商平台等企业主动展示产品碳标识,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低碳产品。
(八)探索开展贸易绿色化水平统计监测。结合区域内重点出口行业及企业碳足迹核算体系建设情况、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进出口货物目录下贸易额等数据,探索建立相关指标体系,开展区域贸易绿色化水平统计监测及评价,提升企业绿色贸易能力。
三、工作要求
(一)时间要求。试点工作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市试点开展情况通过省双碳智慧服务平台(账号密码另行通知)报省生态环境厅。2025年起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报告工作进展,2025年12月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每年底总结年度工作。
(二)组织落实。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负责试点工作统筹协调。各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为市级试点工作的牵头部门,有序推动各项工作,加强与其它试点工作的结合。充分发挥碳普惠专家委员会、各类机构、联盟的作用,共同扎实推动碳足迹试点工作。
(三)政策激励。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激励作用,支持各市将碳足迹评价工作纳入鼓励性政策,统筹各级资金给予适当支持。
(四)数据与安全。各级有关部门和各试点单位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强化碳足迹数据安全,对存在泄露有关单位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