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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5年度宁波市“零碳(近零碳)工厂”申报及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 2025-03-18 11:54:39   浏览:2次  字号: [大] [中] [小]

关于开展2025年度宁波市“零碳(近零碳)工厂”申报及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新型工业化和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部署,深入推进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根据《宁波市“零碳(近零碳)工厂”评价办法(试行)》(甬经信绿〔2024〕100号)文件要求,决定组织开展2025年度市级“零碳(近零碳)工厂”申报及动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宁波市范围内依法设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独立核算单位,原则上为已纳入省级及以上绿色工厂名单、年用能量1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现代化管理体系完善且符合数智化相关要求的制造企业。鼓励石化(炼油)、化工、钢铁、造纸、建材、纺织印染、化纤等重点行业企业以及宁波市重点用能企业建设“零碳(近零碳)工厂”,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列入。

二、工作程序

(一)企业自主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宁波市“零碳(近零碳)工厂”评价办法(试行)》开展自评,编制《宁波市“零碳(近零碳)工厂”申报书》(格式要求详见附件1),并于3月31日前登录“宁波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政策服务版块(网址:https://qf.ningbo.gov.cn/qykj/policy-project,浙里办企业账号登录),按照申报系统要求如实、准确、详细填写并上传资料。

(二)区(县、市)初审推荐。各地经信部门根据申报条件严格初审把关,并征求同级环保、安全、质量、能源等部门意见后,于4月7日前完成线上推荐,并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汇总表(见附件2)。

(三)专家评审。市经信局将视情对申报企业有关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

(四)征求意见。市经信局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确定拟通过的市级“零碳(近零碳)工厂”名单,征求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能源局等部门意见。

(五)名单公布。拟通过名单经市经信局集体研究后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零碳(近零碳)工厂”名单,由市经信局发文予以公布。

三、动态管理

请各地经信部门加强对已列入宁波市“零碳(近零碳)工厂”名单企业(见附件4)的跟踪指导和动态管理,组织“零碳(近零碳)示范工厂”填报动态管理表(见附件3),“零碳(近零碳)基础工厂”可视情开展。各地经信部门对动态管理表进行审核,提出动态调整意见盖章后,于4月15日前报送我局。对发生安全、环境污染、质量等事故及重大社会影响以及其他不符合“零碳(近零碳)工厂”认定要求的,要及时上报我局,我局将视情予以调整。

联系人:绿色化推进处 吕咏 严浩丰,联系电话:89183431。

附件:1.宁波市“零碳(近零碳)工厂”申报书

   2.宁波市“零碳(近零碳)工厂”推荐汇总表

   3.宁波市“零碳(近零碳)工厂”动态管理表

   4.已列入企业名单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5年3月12日

附件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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