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江苏省政府近日印发《关于实施与减污降碳成效挂钩财政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22〕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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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政府印发文件,明确全省在“十四五”期间实施与减污降碳成效挂钩的财政政策,紧紧围绕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的新要求,立足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的部署要求,进一步突出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政策导向作用,修订完善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政策,推动加快形成减污降碳的激励约束机制。 一是调整挂钩标的,突出降碳导向。根据治污减排和绿色低碳发展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在保持挂钩7项指标总数不变的基础上,将各市县年度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与全省平均强度的比值作为基础统筹金额的调节系数(统筹资金总额=基础统筹金额×调节系数),原政策中“二氧化硫”也调整为“颗粒物”,进一步压实市县政府的主体责任,引导和推动加快绿色低碳转型,倒逼和激励降低碳排放强度,更好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等国家战略的实施。 二是完善统计口径,注重政策实效。认真落实国家对污染物减排考核方式的变化,将核算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由生态环境部门赋予的总量配额统计口径,调整为统计部门法定的实际排污量统计口径,与减污降碳的实际成效挂钩,更加权威和科学,更加有效传导“双碳”工作压力。具体实施中,由省生态环境部门提供指标考核结果,财政部门负责统筹资金的收取、返还及奖励,部门协同切实管好用好统筹资金,充分发挥政策综合效应。 三是平移统筹标准,不增市县负担。坚持与“十三五”期间基本持平的原则制定政策,按新老核算口径的数据量不同进行标准平移,既体现“减污降碳”的压力传导,又兼顾各级财政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市县的差别化统筹标准(按污染物排放总量苏南5000元/吨、苏中4250元/吨、苏北3750元/吨),对市县的实际统筹资金金额没有实质性提高。在更好地发挥省级财力集中的优势和市县主动减排激励约束作用的同时,又不额外增加市县财政负担。 四是落实奖优罚劣,锁定资金用途。按照“排污付费,低碳发展,达标返还,提升奖励”的原则,对完成5项省定指标任务、4项国考约束性指标省定任务的,分别按照统筹资金相应比例给予返还、奖励,由市县全部用于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省级净统筹资金原则上通过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形式,用于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以及跨流域跨区域重大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治理模式创新等支出,促进减污降碳协同治理,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